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户籍所在地同前),2015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3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内蒙古永凯隆劳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熔化华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期限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7月15日,合同内容:金属硅厂区零星维修、修补墙面,厂房彩钢板拆除更换维修、屋排水天沟处理,防水处理及完成后清理作业垃圾外运等作业事项,于2020年5月4日正式开工。被告人杨某甲挂靠内蒙古永凯隆劳务有限公司,为该次施工作业期间的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该作业施工过程中现场指挥、安全管理等工作。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雇佣的工人张某甲清理内蒙古熔化华科技有限公司高纯硅车间的屋顶的排水沟,17时30分左右,张某甲在屋顶踩破一块彩钢板后坠落至地面上,被送到土右旗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高坠致脑、心、肺、肝、肾多脏器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0 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务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赔偿协议、谅解书、培训资料、授权委托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董某某、朱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张某乙、云某某、杨某乙、王某某、倪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且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柏林
检察官助理:张鑫鑫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土默特右旗**镇**村;
2.案卷材料3册,检察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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