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拉祜族,初中文化,,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寨,捕前住**镇**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8月18日至9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按照“啊宝”的安排,到澜沧****渡口将从江对岸过来的6名欲偷渡出境的外省籍人运送前往边境地区,当晚21时20左右,当车行走至黑河**道**线岔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云******面包车上查获6名中国外省籍人,车内乘车人员均系无合法证件欲偷渡出境前往缅甸务工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欲偷越国(边)境,仍然运送他人采取绕关避卡的方法将偷渡人员运往边境地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因(发现新罪)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移送起诉书9份。
3、杨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的云******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以照片形式移送,实物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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