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94********,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人,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镇**村**队,农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孙家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孙家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吴某某孙家滩开发区利祥源牧场6号牛鹏内驾驶装载机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对车辆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将在装载机后方工作的杨某乙撞伤,经吴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萍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1册共计123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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