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现住竹山县**乡**村**组**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号牌为鄂CT***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其母亲黄某甲、邻居郭某某,由楼台乡白莲村2组往楼台乡白莲村1组方向行驶,行驶至白莲村2组瓦屋院路段一下坡拐弯处时,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乘车人黄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左手手臂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24日,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18日,经武汉福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性颅脑损伤、颈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5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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