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北果园乡店坊村13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3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F*****)超载装载一辆小型挖掘机由南向北行驶至阜平县**乡**村一山坡上坡路段时,由于山坡坡度较大车辆无法前行,货车随行人员被害人杨某乙遂下车用方木对货车右后轮进行楔阻,随后杨某甲驾驶车辆再次冲坡时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符合头胸部联合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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