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初至2019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乐清市**镇**村的饭店内摆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37500元。现已全部退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缴款单;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甲、干某某、杨某乙、盛某乙、杨某丙的证人,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盛某甲、杨某乙、盛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钱晓福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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