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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赌博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1992年9月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禄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1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2004年9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与赵某甲(已判刑)伙同尚某某(已判刑)等人以入股份的方式聚集他人在转龙镇腊乌卡村后面的大沙沟、啊三嘎背后山上、永红水库大坝脚等地临时搭建简易棚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除赵某甲与杨某甲一直以股东的方式伙同他人以入股份的方式聚众赌博外,其余股东蒋某某(已判刑)等人陆续退出。2018年7月20日以来,赵某甲、杨某甲又邀约陈某某(已判刑)、毛某某(已判刑)入股参与聚众赌博,四人以每人每天入股10000元用来作为赌资。由赵某甲、杨某甲选择在转龙镇周围不固定的地点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流动性的聚众赌博活动。赵某甲等股东用股金购买了赌具及对讲机用于赌场上使用,给付赌场工作人员每天200元或 300元的报酬。同时,赵某甲邀约李某甲(已判刑)为其运送赌客到赌场参赌,每运送一次得到赵某甲给予200元的报酬。

2018年7月31日14时30分许,禄劝公安局民警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转龙镇腊乌卡村委会腊乌卡村背后的山上大沙沟处一临时搭建的简易雨棚内,现场查获赵某甲、杨某甲等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现场查获赵某甲等涉赌人员11人、大重九香烟1条、软珍云烟1条零6包、印象云烟9包、骰子4颗、瓷碟子1个、瓷杯子1个和写有“单、双、大、小”等字样的软珍烟壳1张等赌具,杨某甲等部分人为了逃避打击迅速逃离了现场。经查,当天涉案参赌人员20余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6640元。被查获当日的赌博活动中,赵某甲与杨某甲选好赌博地点后,由赵某乙(已判刑)等人到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用赵某甲事先购置好的雨棚、赌具骰子等物品搭建和摆设好。待参赌人员聚集后,赵某乙带领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在赌博场点的外围用事先准备好的对讲机进行望哨;杨某乙(已判刑)负责在场子上摇骰子,赵某甲等人主要在场子上负责杀钱、收钱、赔钱,李某丙(已判刑)负责在赌博过程中打眼和记账,杨光兴(已判刑)在场内维持秩序及帮助股东携带股金,并对现场周围进行望哨。李某甲(已判刑)先后6次为赵某甲将赌客拉到指定的赌博地点,被查获当日李某甲用自己的云AP0H61五菱荣光微型车帮助赵某甲拉运赌客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李某丁、段某某、岩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伟芬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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