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利,于2020年3月开始在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家中二楼为赌博人员杨某丙、李某某、阿东、阿强、阿某某、肥婆、阿珠(上述五人身份未明,在逃)等人提供场所与麻将、麻将台、扑克牌等赌具给参赌人员赌麻将及三公大吃小,并从中抽水获利,赌麻将时每场抽水50元,赌博三公大吃小时每场抽水200或300元。
2020年5月2日,经群众报警,民警到场处警,后杨某甲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犯罪事实。至案发,杨某甲共抽头渔利约7000元。
2020年6月1日,杨某甲家属代为退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缴获的赌具等物证。2、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山
2020年12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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