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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贪污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户籍所在地本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号,现住本市五华区**街**大厦**楼**座。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期间,利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内的80岁以上人员高龄补助审核和发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高龄补助发放过程中,非法占有高龄补助人民币48000元。2019年6月中旬,**社区工作人员核查发现高龄补助发放存在问题,**街道办事处与杨某甲进行谈话核实时杨某甲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将线索移交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委第一监察室,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赔赃款人民币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任职证明、政府关于高龄保健补助的相关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16****,138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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