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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贩卖毒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5月4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2020年1月16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4日20时许、2016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其家中分别向杨某乙贩卖了人民币40元、30元的海洛因两次。

2016年5月28日12时许、2016年5月29日8时许、2016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其家中分别向 余某某贩卖了人民币50元、30元、50元的海洛因三次。

2018年8月18日12时许、2018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其家中分别向杨某丙贩卖了人民币30元的海洛因两次。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2020年1月份的一天、2020年1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其家中分别向蒋某某贩卖了人民币20元、50元、50元的海洛因三次。

2020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甲身穿外衣口袋内查获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从其身穿裤子右后口袋内查获人民币406元,从杨某甲家背后的柴堆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着内用透明玻璃杯装着的毒品海洛因5管,经称量净重1.66克。从杨某甲家厕所内查获吸毒人员蒋庆主,并在厕所里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管。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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