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5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号,现住上述地址,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9时许,杨某乙电话联系顾某某,问顾某某有没有冰毒一起吸食。10时许,顾某某拿到冰毒后电话联系杨某乙,约12时许,顾某某拿着1包冰毒在万宁市长丰镇牛漏墟加油站等杨某乙,杨某乙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上述地点接顾某某,接到顾某某后,杨某乙电话联系杨某丙,叫杨某丙购买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到被告人杨某甲家吸食冰毒。杨某乙、顾某某便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杨某甲家,被告人杨某甲正在家中看电视,看到杨某乙、顾某某后骂了二人但没有制止,不久,杨某丙带着吸毒工具来到杨某甲家,随后杨某乙、顾某某、杨某丙三人在杨某乙家一间房间内吸食冰毒。不久顾某某要离开,杨某乙将吸食剩余的毒品藏放在杨某甲家房间门梁处,杨某乙便送顾某某到万宁市长丰镇牛漏民族中学,顾某某在民族中学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约14时许,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在杨某甲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杨某乙手机1部、吸毒工具1个、毒品1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共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杨某乙、杨某丙、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到其住处吸食毒品,不予以制止,一次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俊剑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