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村**栋**单元**室。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1992年12月12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强奸罪,2012年9月14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洪江市**村**栋**单元**室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甲一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小包子。购得甲基苯丙胺小包子后郑某甲下楼离开,准备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郑某甲主动将小包子甲基苯丙胺交给民警。经称量,小包子毛重0.39克,净重0.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称量记录、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忠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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