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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8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杨某乙让被告人杨某甲帮其购买700元人民币的毒品,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另处)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3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镇**岔路口拿给杨某乙20粒,约重1.7克。被告人杨某甲从中获利3粒毒品甲基苯丙胺自己吸食。

2.2019年10月8 日18时许,吸毒人员杨某乙让被告人杨某甲帮其购买500元人民币的毒品,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1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镇**岔路口拿给杨某乙11粒,约重0.935克。被告人杨某甲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3 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杨某乙让被告人杨某甲帮其购买500元人民币的毒品,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1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镇**公路边拿给杨某乙10粒,约重0.85克。被告人杨某甲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共计3.485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维

检察官助理:赵雪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施甸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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