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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镇乡**村**。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快手、微信APP上将自己包装成女性用户,吸引被害人加其微信好友,后冒充女性和被害人聊天,期间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2020年5月23日至5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昵称:A燕**,微信号:wp2202202****)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彭某某聊天,期间以“向闺蜜炫耀”、“过来找被害人”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394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总金额3942.2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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