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现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事先注册的多个微信账号,采取随意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被害人张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屈某某、曾某某等人的微信,冒充“李某某”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给母亲看病、办丧事、供弟弟上学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六名被害人现金共计57870元后挥霍。
1、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用微信账号(微信号:jwyq4****,昵称:**)添加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冒充“李某某”女性身份与张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张某某信任后,编造其母亲看病、办丧事、供弟弟上学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张克晶现金14060元后挥霍。
2、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用微信账号(微信号:eee4****,昵称:**)添加被害人蒋某某微信,冒充“李某某”女生身份与蒋某某微信聊天,骗取蒋某某信任后,编造其母亲看病、办丧事、供弟弟上学、吃饭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蒋文成现金21510元后挥霍。
3、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用微信账号(微信号:eee4****,昵称:**)添加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冒充“李某某”女性身份与刘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刘某某信任后,编造其母亲看病、坐车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刘某某现金1600元后挥霍。
4、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用微信账号(微信号:eee4****,昵称:**)添加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冒充“李某某”女性身份与王某某微信聊天,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编造其母亲看病需要资金的理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现金1100元后挥霍。
5、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用微信账号(微信号:jwyq4****,昵称:**)添加被害人屈某某微信,冒充“李某某”女性身份与屈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屈某某信任后,编造其母亲看病、还债、吃饭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屈某某现金5900元后挥霍。
6、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用微信账号(微信号:Y46925****,昵称:**)添加被害人曾某某微信,冒充“李某某”身份与曾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其信任后,编造其为母亲看病,办丧事、供弟弟上学、吃饭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曾大江现金13700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张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证人唐某某、李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兴才
2020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证据材料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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