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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3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小学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住长垣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2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215日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赵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赵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使用名为“**”的微信添加有意购买口罩的用户的微信,谎称自己有购买口罩的渠道,以购买口罩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赵某乙共计人民币57300元,被害人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收到上述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停止与被害人联系,将被害人所交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牛某某7000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7000元。

3、2020年2月6日至7日,被告人杨某甲骗取被害人赵某甲20000元。

4、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骗取被害人杨某乙4800元。

5、2020年2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500元。

6、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骗取被害人赵某乙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张某甲、赵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赵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娟

202022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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