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宝才,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55********,汉族,群众,小学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城**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宝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不符合安置政策,被告人杨宝才伪造了其女儿杨某某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杨某乙的名义申报安置户型并通过审核。后杨某某获得以460元/m2购买250 m2的安置户型一套(包括地下停车位一个、门面房一间),并获得安置补偿款78694元。经鉴定,安置房价值580000元,停车位价值85000元。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宝才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杨宝才家属退缴赃款7060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拆迁认户档案、婚姻登记信息、政府文件、银行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宝才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宝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宝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宝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宝才家属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宝才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慧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宝才现取保候审在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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