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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向庄某某、杨某乙、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借钱,共计骗取人民币45.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信用卡证据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名下及其妻子左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数额为713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信用卡对帐单等书证;

2.​ 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身犯数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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