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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甲,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盗窃,于2015年1月23日被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2月2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5年6月8日被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7月29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1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冒充退休教师,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等人钱财,合计人民币7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冒充退休教师,以帮助夏某某儿子处理交通事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冒充退休教师,以借房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3.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冒充退休教师,以借钱给家人抢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4.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6月份的一天,冒充退休教师,以借钱装潢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以后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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