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编造用款理由并许以高额利息进行借款,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新借来的款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和购买彩票。以此先后向李某某、马某某等8人借款共计2763000元,期间陆续还本息2338860元,余款424140元至2012年7月6日案发无力偿还。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其近亲属还清李某某、马某某、郝某某、蔡某某、朱某某、杨某乙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借条、借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424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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