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禹城市禹丁路35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已判刑)、杨某丙(已判刑)通过“王者荣耀”游戏打段位上分的名义盗取别人微信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向微信好友借钱,涉案金额达45855元。
1.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张某甲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张某甲向其微信好友借钱,张某甲微信好友范某某被骗现金2300元、张某乙被骗现金3600元、肖某某被骗现金2600元、张某丙被骗现金1000元、叶某某被骗现金600元。
2.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苗某甲微信及密码后,冒充苗某甲向其微信好友借钱,苗某甲微信好友苗某乙被骗现金4000元、苗某丙被骗现金1000元。
3.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黄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黄某某微信好友王某甲被骗现金1000元、刘某甲被骗现金1000元。
4.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王某乙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王某乙向其微信好友借钱,王某乙微信好友姜某某被骗现金8000元。
5.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齐某某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齐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借钱,齐某某微信好友王某丙被骗现金3000元钱、张某某被骗现金1000元。
6.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刘某乙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刘某乙向其微信好友借钱,刘某乙微信好友仇某某被骗现金3600元、杨某丁被骗现金2600元、李某某被骗现金1000元、程某某被骗现金1000元、王某丁被骗现金1000元、高某某被骗现金600元。
7.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王某戊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王某戊向其微信好友借钱,王某戊微信好友王某己被骗现金5955元。
8.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盗取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账号及密码后,冒充朱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借钱,朱某某微信好友赵某某被骗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受立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明细和截图、支付宝转账明细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赔条2份、谅解书、资金流向表、禹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苗某甲、黄某某、王某乙、齐某某、刘某乙、王某戊、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张某丙、叶某某、苗某乙、苗某丙、王某甲、刘某甲、姜某某、王某丙、张某某、仇某某、杨某丁、李某某、程某某、王某丁、高某某、王某己、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某乙、杨某丙在网上以通过“王者荣耀”游戏打段位上分的名义盗取他人微信账号和密码后冒充他人向微信好友借钱款共计458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红静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涉案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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