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村民。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因无固定收入,为非法获取钱财,遂虚构有交警队内部关系、交钱可以包过驾驶员考试科目二的事由,诈骗考生钱财。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称在车管所认识人、有关系,虚构昵称为“车管所李队”的微信,以驾驶员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分3次通过收取现金、微信转账收款和支付宝转账收款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4600元,后失去联系,将所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称在车管所认识人、有关系,以驾驶员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分3次通过微信转账收款方式骗取被害人仝某某共计2725元,后失去联系,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3、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称在车管所认识人、有关系,以驾驶员科目二考试包过为由分3次通过微信转账收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共计2800元,将所得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以上被告人杨某甲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0125元,案发后未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亮
冯新君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内);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