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4********,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杨某甲与其妻樊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的某某某信息,并以“相互尊重余生的人”和“珍惜自己”的微信名及一名年轻女性的头像注册了两个****,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物色到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加其微信,在与被害人聊天时谎称其名叫陈某某,系离异的女性,以到被害人的住地去与被害人见面为名,向被害人索要车费,或要求被害人发微信红包等手段骗取被害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杨某丙、温某某等人的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丙、温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多名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祥文
检察官助理:李雯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1份共7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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