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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211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上旬,在盘锦市辽东湾新区二界沟街道王东海鲜家常菜饭店内,被告人杨某甲对张某甲称,其可以找人将张某甲的妻子赵某某安排工作。杨某甲在明知无法为赵某某安排工作的前提下,谎称办工作需要找人花钱疏通关系,向张某甲骗取人民币4.3万元。

2、2018年7月17日,在盘锦市大洼区房产局门口,杨某甲对张某甲亲属谎称可以为其的无照房屋找关系办理房照,杨某甲在明知无法为其办理房照的前提下,谎称办房照需要找人疏通关系向张某甲骗取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7月的一天,在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楼下,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以帮助刘某某找人疏通关系办理房屋动迁为由,杨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房屋动迁事宜的前提下,向刘某某骗取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杨某甲以可以帮助张某甲在盘锦市二界沟海域承包海边滩涂地多次以办理海边滩涂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取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3.8511万元。在这期间,杨某甲将其朋友冯某某的电话备注名改为“渔政领导”,通过与其通话的方式骗张某甲,让张某甲误认为与其通话的“渔政领导”是张某乙,在给张某甲办海边滩涂的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杨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2.24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王子华

2019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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