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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住涟水县********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身份与被害人陶某某、胡某某发展为网恋关系,多次骗取人民币合计61924.81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身份与被害人陶某某发展为网恋关系,先后以家人生病住院、没钱吃饭等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的人民币合计57877.53元。

2.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身份与被害人胡某某发展为网恋关系,先后以没钱吃饭、去医院看病等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人民币合计4047.28元。

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陶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爱军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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