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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芷江**水电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芷江**水电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自己是湖南省公安厅民警杨某丙,后以杨某丙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网恋。后杨某甲虚构自己妹妹装修、自己购买东西缺钱、自己将涉案物品弄丢需要赔偿等事实,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70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害人报案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7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退还李某某人民币27000元。7月23日,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8月5日,杨某甲近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50000元给李某某,并承诺余款逐月偿还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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