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芷江**水电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芷江**水电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自己是湖南省公安厅民警杨某丙,后以杨某丙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网恋。后杨某甲虚构自己妹妹装修、自己购买东西缺钱、自己将涉案物品弄丢需要赔偿等事实,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70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害人报案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7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退还李某某人民币27000元。7月23日,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8月5日,杨某甲近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50000元给李某某,并承诺余款逐月偿还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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