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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杨某乙(已判刑)与宋某某合作项目过程中产生骗取对方钱财的意图。随后,杨某乙在其位于本市高栏港经济区****湾的住处多次与宋某某、徐某某商议投资沙子的生意,谎称其从福建租船运输沙子到珠海出售,并承诺投资运输费用后可共享利润。杨某乙带着徐某某来到厦门“**有限公司”,徐某某误以为杨某乙到厦门市为了与该公司协商租船运输沙子的事宜。徐某某回到珠海后,告知宋某某“**有限公司”实力雄厚,二人遂决定共同投资杨某乙所称的沙子生意。同时,杨某乙通过朋友陈某甲联系上被告人杨某甲,二人商议一起套取资金。其中,被告人杨某甲负责配合、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收款、转账,杨某乙将骗取的钱财分一部分给杨某甲作为好处费。

2016年1月6日,杨某乙告知宋某某其已经与“**有限公司”谈妥了租船运输沙子的事宜,并将其与被告人杨某甲二人伪造的“航次租船合同”和“**”船舶的相关资料发给宋某某,要求宋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上述合同虚构了“**有限公司”托运、“**有限公司”承运24152吨的沙子到珠海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则假冒“**有限公司”的员工。同日,宋某某向“航次租船合同”中指定的杨某甲名下账户转账5万元。

2020年1月18日,杨某乙告知宋某某,沙子已经买到即将发货,要求宋某某支付运费10万元。同日,宋某某向杨某甲名下账户转账10万元。

2020年1月21日和22日,杨某乙将其与被告人杨某甲伪造的运沙船舶已到珠江口但无法卸货、需要交纳“滞港费”61488元的聊天记录转发给宋某某,要求宋某某“滞港费”61488元。22日,宋某某向杨某甲账号转账61488元。

2020年1月29日,杨某乙将伪造的沙子实物照发给宋某某,谎称运沙船舶已到珠海外伶仃海域,次日,杨某乙要求宋某某再次缴纳“滞港费”61488元。宋某某随即向杨某甲名下账户转账61488元。随后,杨某乙多次将其与杨某甲伪造的有关该宗沙子相关事宜的聊天记录发送给宋某某。

2020年3月21日,杨某乙将其与被告人杨某甲伪造的需要交纳“滞港费”的聊天记录转发给宋某某,要求宋某某缴纳“滞港费”。同日,徐某某向杨某甲账户转账人民币76860元。

2020年5月13日,为了消除被害人宋某某的怀疑,杨某乙伪造了一份“补充协议”发给宋某某,虚构“**有限公司”的兴宁**船运输沙子产生滞港费的事实。宋某某、徐某某发现“补充协议”与“航次租船合同”以及实际考察的公司名称均不一致,遂前往“**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发现被骗,随后报警。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4983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航次租船合同》、《补充协议》、查询情况、银行业务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丁某某、潘某某的证言;5.搜查、提取、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莫结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首府****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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