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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至3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资的迫切需求,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取买家信任,共诈骗山西省阳城县、安徽省颖上县、浙江省义乌市等8名被害人35.92万元,所得款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挥霍。案发前,杨某甲退还赃款2.4万元,案发后,杨某甲前妻代其退赃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5至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安徽省颖上县万某某、凤台县李某某共计66000元,案发前归还8000元;

2.2020年2月29日至3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冯某某112800元,案发前归还16000元;

3.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马某某17000元;

4.2020年3月1日至3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山西省阳城县薛某某79200元;

5.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浙江省义乌市金某某53400元;

6.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张某甲20000元;

7.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北京市顺义区侯某某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乙证言;

4.被害人万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冯某某、马某某、金某某、张某甲、侯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丰丰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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