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现租住济南市历下区**街道**村。2013年8月,因变造驾驶证被济南市历城区华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至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杨某乙要债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18510元;虚构朋友急用钱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给其好处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乙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乙23510元。
2、2020年2月13日至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品紧缺、市民急于购买的心理,谎称有口罩可售,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995元,骗取被害人陆某某12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共实施诈骗3次,总金额25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书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