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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女性,1984年05月17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53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曼线村委会下奔山4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到新平县戛洒镇商贸街16号新平县**镇**街**号刘学利刘某某家经营的铭鑫商贸店内,向被害人刘学利刘某某谎称要在刘学利刘某某的店内订购酒水用于办客,在取得刘学利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取刘学利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0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到新平县戛洒镇新农贸市场王新元王某某家经营的正兴批发部,向被害人王新元王某某谎称其是王新元王某某妻子的朋友,在取得王新元王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取王新元王某某的人民币8000元。

2019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到新平县戛洒镇戛洒大道白天保白某某经营的金城铃木摩托车店,谎称要向被害人白天保白某某购买摩托车,在取得白天保白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取白天保白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2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到新平县戛洒镇吉星路新平县**镇**路盛达副食品店以要请人吃饭买烟送人为由,以先欠烟钱的方式,骗取4条玉溪香烟后到南恩路口转手将玉溪烟以720元的价格出售,并用变卖玉溪烟的钱支付在戛洒的吃住费用,周国仙周某甲被诈骗4条玉溪香烟。经鉴定,周国仙周某甲被诈骗的香烟价值806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减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在有期徒刑12个月至15个月之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丽红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俊

代理检察员:丁梦婷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xxxx****,取保候审保证人:丁峰某,联系电话:17387703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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