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9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成(另案处理)于2016年2月成立以其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该诈骗集团依托互联网建立虚假投注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奖惩措施,设立若干发展团队和财务团队,分别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等地,通过QQ、微信等网络****,以加好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虚假的“重庆时时彩”信息截图、宣传多种虚假“稳赚不赔”的购买彩票计划、假扮投注的资金,采取拖延、限制提现、删除账户等方式实施诈骗。期间,为逃避打击,犯罪窝点设立在中国广东省、印尼雅加达、斐济共和国等地。
“红中团队(原名清风团队)”是以吴成为首诈骗集团下设的一个发展团队,成立于2016年3月份。该团队是以被告人杨某甲为团队长,下设某某某、温某某、汪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小组长的五个诈骗小组。2016年9月份该团队将窝点转移至斐济共和国楠迪市。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红中团队”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共骗取钱款26126486元人民币,实际所得6908187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杨某甲个人犯罪所得7885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黄某某、温某某、汪某某、某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高某某、王某甲、袁某某、马某某、陈某乙、代某某、孙某某、李某丙、伯贞军、常某某、李某丁、邱某某、朱某某、杨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四)搜查笔录及照片;
(五)扣押笔录及清单;
(六)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传德
2018年8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拾贰册;
3、涉案款物清单;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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