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大椿树玉交加油站斜对面停车场内与王某甲、王某乙搭讪后,虚构其家里面养着猪,可以卖给王某甲和王某乙的事实,骗取王某甲及王某乙二人当场交付的买猪订金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整。后王某甲通过侄女杨某丙了解到杨某甲家并没有养猪,经多次拨打杨某甲电话未果后报警。
2020年7月21日,民警在易门县**街道**村**号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代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立案材料、强制措施材料、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明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778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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