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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杨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栋**单元**楼**号。 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律师、国开行工作人员等身份,宣称自己有强大的人脉关系,称为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的公司及个人解决诉讼、办事等为由,先后以“律师费”等名义骗取财物97万余元;编造杨雄律师事务所借款理由,骗取5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知晓史某某、刘某某夫妻感情不和,谎称自己离婚,与被害人史某某恋爱,通过伪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川01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导致被害人史某某错误认为其已与丈夫刘某某离婚,并生下一女,先后骗取史某某财物177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杨某甲用于制造假文件,仍按照杨某甲要求找人刻一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假印章并盖在空白的A4纸上,交由杨某甲用于制作假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11月26日,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2018年12月8日,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以代理诉讼、借款、办事、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财物32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私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用于杨某甲制作《民事判决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2019年9月26日

附:

1.刑事侦查卷宗八卷、电子卷宗二张,光盘三张;

2.换押证一份; 

3.被告人杨某甲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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