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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2月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西县银海棉花加工厂于2001年10月份在临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乙。2013年2月份,杨某乙将该厂整体转让给被告人杨某甲, 杨某甲和孟某某(临西县吕寨镇马兰村人,2018年3月份溺水死亡)合伙经营该厂。

经孟某某联系,决定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2%的费用,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5至6月, 被告人杨某甲以银海棉花加工厂的名义,向河南省鄢陵县润盈棉业有限公司和腾远棉业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税额共计570767.56元,价税合计49612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凭证、税务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镇**村**号,手机1522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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