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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局家属院,因涉嫌聚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0月31日,王某甲(已判刑)等人成立**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茶叶市场进行管理,法人为王某甲,股东有王某甲、杨某乙、贾某某,公司主要员工有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已判刑)、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争夺市场经营权,双方都要求该市场商户向其缴纳房租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为了让商户将房租交给**公司,采用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商户缴纳房租,因市场内商户大多为销售茶叶,需要冷冻保鲜,部分商户被迫把房租、物业费交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不向其缴纳房租的商户,**公司指派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等人采用向商户门口倾倒垃圾、停渣土车、派人上门滋扰和摘走水表、电表等方式逼迫商户缴纳房租和物业费。经南阳君广信会计事务所审计: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农贸市场茶叶区商户房租共计3618726元,其中租金2294926元、综合管理费881100元、物业管理费70700元、租赁保证金340000元、转让费30000元、租赁更名费2000元。

2、2018年5月7日,**茶叶市场商户有十多人在安好茶座商量事情,此房为张某某无偿赠与**茶叶市场商户使用,**公司将此房出租,被告人杨某甲安排马某某用U型锁将门锁上,致使十多人被困屋内一个多小时,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后,马某某才将门打开。

二、强迫交易罪

张某某为还欠王某甲的80万元借款,于2016年10月7日找到张某甲协调王某甲堵门和欠款之事,王某甲伙同张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均另案处理)让张某某以**中对面两层钢构房为抵押虚构借款协议,并约定月息6分,期限三个月,向孙某某借款80万元,在张某乙向孙某某支付两个月利息共计96000元后,孙某某向张某乙讨要80万元的本金,因张某乙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没有归还。

2017年初,王某甲以孙某某和张某某、张某乙签订的借款协议为由,要求通过张某乙租赁该钢构房开洗车店的潘某某搬离,因潘某某已于2016年10月交给张某乙两年房租共计20万元,潘某某不愿腾房,之后,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连续多日采取打砸、用车堵门、锁门等上门滋扰手段,迫使被害人潘某某接受王某甲支付12万元补偿作为其搬迁的条件,王某甲等人将该房占据并转售,经南阳君广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二层钢构房屋,总价值195.24万元。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10月2日,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以村组讨要张某某开发的**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多占**组10余亩土地未交土地租金为由,采用挂横幅、搭帐篷、车辆挡路等方式,堵住**农贸市场大门,阻止车辆和人员出入,严重扰乱了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商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6年10 月6日,张某某迫于压力向**组支付20万元土地租赁费,并写下还款计划书,但农贸市场大门仍未打开;2016年10月9日,张某某承诺支付王某甲80万元欠款,堵门人员和车辆才从现场撤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马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停水停电、上门滋扰、倾倒垃圾等形式向他人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所谓补偿款后搬离其所租赁的房屋,其行为已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以暴力、威胁、围堵等手段,在南阳市刘庄茶叶市场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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