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45********,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任天某某**镇**村**组**,2018年12月辞去**职务。户籍所在地天某某**镇**路**号附**号。无前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天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 年12月30 日,天某某**镇**村** 组(以下简
称**村** 组)被告人杨某甲全家八口人以其丈夫袁某甲的名义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1991 年其四女儿杨某乙因中专毕业分配工作将户口转到了天某某原**乡中心校;1992 年其大女儿杨某丙购买了城镇居民户口。1998 年,天某某**镇**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袁某甲家承包田共0.9 亩、承包人口2 人;其二女儿袁某乙家承包田共0.9亩、承包人口2人;其三儿子袁某丙家承包田共1.35亩、承包人口3人;杨某乙家和杨某丙家在**村**组无承包田、地。被告人杨某甲作为**村**组**,负责与该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统计上报被征地农户名册和发放**村**组土地征用补偿相关资金。
2000年至2017年,政府多次以不同的补偿标准征用**
村**组土地,在2013年以前征用**村**组农户承包田后,土地征用补偿款由天某某原城建局或天某某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管,并采用逐年发放青苗费、赔产款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补偿。 2013 年12月至2017年11月,政府征用**村**组农户和集体的土地后,土地补偿款直接全部拨付给了**村**组。
2014年10月,**村**组对2013年12月被征用承包田的农户按每亩4.8万元的标准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发放剩余的征地补偿款按照**村**组当时人口每人2000元的标准,于2015年2月发放给了村民。
2018年1月,政府将历年来征用**村**组农户和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全部拨付给了**村**组。**村**组于2018年1月按每亩4.8万元的补偿标准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给被征用承包田的农户,发放后剩余的征地补偿款按照**村**组当时人口每人2000元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口每人2000元的标准,于2018年9月发放给了村民。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土地补偿款和逐年发放青苗费、赔产款工作中,采用虚增虚构被征用土地面积和人口的手段,非法占有**村**组资金归个人使用。2007年至2010年,虚增袁某甲被征用承包田面积0.45亩、承包人口1人;2011年至2018年,虚增袁某丙被征用承包田面积0.45亩、承包人口1人;2007年至2018年,虚构杨某乙被征用承包田面积0.45亩、承包人口1人;2007年至2018年,虚构杨某丙被征用承包田面积0.45亩、承包人口1人;2009年至2010年,虚构尚未被征地的袁某乙家被征用承包田面积0.5亩;2011年至2013年,虚构尚未被征地的袁某乙家被征用承包田面积0.9亩,共骗取**村**组土地征用补偿相关资金11.2596万元,其中4000元未遂。
一、2007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07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甲、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1959元。
二、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08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甲、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 亩,骗取赔产款共计2121元。
三、2009年11 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09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和袁某乙承包田面积共计1.8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2841元。
四、2010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0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和袁某乙承包田面积共计1.8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3600元。
五、2011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1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杨某丙和袁某乙承包田面积共计2.2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4749元。
六、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2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杨某丙和袁某乙承包田面积共计2.2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4749元。
七、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3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杨某丙和袁某乙承包田面积共计2.2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4860元。
八、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4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3012元。
九、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按照**村**组当时人口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剩余资金时,虚构杨某乙和杨某丙为本组村民,骗取**村**组资金共计4000元。
十、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5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3203元。
十一、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6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3186元。
十二、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亩,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6.48万元。
十三、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发放2017年度赔产款时,虚增虚构袁某丙、杨某乙和杨某丙承包田面积共计1.35亩,骗取赔产款共计3516元。
十四、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按照**村**组当时人口每人2000元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口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剩余资金时,虚增袁某丙家承包人口1人,虚构杨某乙和杨某丙为本组村民并上报了花名册,意图骗取征地补偿款剩余资金6000元,但是因公示时被村民反映杨某乙和杨某丙无领取资格而被取消发放,最终只骗取到2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退赃款11.25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干部介绍信,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职情况,辞职报告,现金缴款单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土地承包合同,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征用土地协议书,土地款代管协议书,财务记账凭证,收据,证明,赔产款发放明细表,病情证明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丙、袁某乙、袁某丙、杨某乙、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相关资金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村**组资金11.2596万元,其中4000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朝松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1878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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