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杨某甲,冒用名周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号**栋**房,因职务侵占罪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02年10月14日入职**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镇**村**号),担任报关员以及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2004年3月29日上午,杨某甲因对公司处理其与同事矛盾的结果不满,杨某甲便利用其工作便利,编造银行需更换支票为由,从公司总经理邓某某手中拿到公司的空白支票以及公司印章,未经公司许可利用公司支票提现公司账户内款项人民币43万元后携款潜逃。后杨某甲冒用周某某的身份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支出。2004年3月30日,被害单位员工杨某乙报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10时30分许自动投案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报案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入职登记表,银行查询流水通知书,支票,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邓某某、鲁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存在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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