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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等9人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某,绰号杨某、某爷,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白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号。2013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大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小名某伟,绰号小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白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2014年3月27日,因赌博被大理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具,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小名阿某,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白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白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白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甲,小名某黑,绰号哈某、某某狗,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2006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大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大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大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乙,小名某松,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白族,初中文化,从事销售,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丁,小名某六、阿某、六某,女,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白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某,小名某姐、阿某,女,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段某甲、段某乙、杨某丙、李某、李某甲、杨某丁、赵某甲、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凌晨00时许,赵某(经我院决定不起诉)与赵某乙在大理市下关镇满江村乐天诊所门口会车时发生纠纷继而引发打架。2019年9月20日凌晨01时20分许,大理市公安局满江派出所接110指令:满江村乐天诊所门口有人打架,民警毛某带辅警苏某、王某丙、李某乙、杨某到场处置。在民警向报警人王某等人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段某甲、段某乙、杨某丙、李某、李某甲、杨某丁等人赶到现场,无视民警劝阻对报警人一方进行谩骂、殴打,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劝阻无效,民警毛某鸣枪警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段某甲、段某乙、李某、杨某丙、李某甲等人围拢冲击出警人员,质问为何开枪,并谩骂、威胁出警人员,民警毛某不得不退离中心现场。民警毛某打电话增援警力,在等待增援警力的过程中,前来劝架的杨某壬被杨某乙一方的人打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李某、杨某丙先后到警戒的民警面前咒骂、威胁。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民警安排詹某驾驶赵某乙号牌为云******的越野车送伤者王某甲、赵某乙、杨某壬到医院治疗。云******车刚要启动,被告人杨某甲、段某乙、段某甲、李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赵某甲、杨某丁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围堵车辆,不准车子离开,不顾警务人员劝阻制止,当着警务人员的面拉车门、打砸车子,辱骂、威胁王某等人,对守护在车门旁的王某、董某某实施殴打,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现场秩序再次陷入混乱,辅警王某丙、杨某在劝阻过程中被推倒在地,在此过程中云******越野车被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打砸后毁坏。经警务人员、村社干部等再三劝阻,被告人陆续离开现场,伤者被警务人员护送上救护车。第三批警力到达现场后,抓获被告人段某乙、李某甲、段某甲、李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经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定科认定,本案被毁坏的云******越野车在案发当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970元;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定,赵某乙、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衣着特征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段某乙、杨某丙、李某、杨某丁、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段某甲、段某乙、杨某丙、李某、李某甲、杨某丁、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九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970元,属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杨某乙、段某甲、段某乙、杨某丙、李某、李某甲、杨某丁、赵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本院为保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段某甲、段某乙、杨某丙、李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丁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699****)。

2.案件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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