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社**院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有鞠某乙(曾用名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晓某某***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卓某某、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及廖某某、蒋某某、杨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区**街道**路**号“***”油炸泡泡店门口吃宵夜时,因琐事与邻桌的被告人文卓某某、苏某某及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双方采用持桌椅、木棍、啤酒瓶及拳打脚踢的方式相互进行殴打,致使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甲左面部5.0cm瘢痕,头皮、左上肢及胸部瘢痕累计19.0cm;李某某腰2、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及右手背4.3cm缝合创,二人伤势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文卓某某左颞顶部头皮3.0cm瘢痕,面部累计1.6cm瘢痕;苏某某头皮2.9cm缝合创;蒋某某左某某枕部头皮2.0cm缝合创及右上臂皮肤擦伤;梁某某右颞部头皮4.0cm瘢痕,右耳1.5cm瘢痕,面部1.0cm瘢痕,左上肢软肋组织挫伤,左下腹、右上肢及左下肢皮肤擦伤;杨某乙左环指1.5cm缝合创,五人伤势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文卓某某、苏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24日、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书、和解意愿书、授权委托书、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罗某某、杨某丙、刘某某的证言及证人伊某某、林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文卓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文文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文卓某某、苏某某因琐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鞠某乙、杨某乙、文卓某某、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均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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