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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等3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8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21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2008年因抢劫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灵武市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2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5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泾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9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51995********,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区(**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威宁县**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5199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泾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00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93********,回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95********,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村**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9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曾用名马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9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小区、**小区等地,以“1040阳光工程”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形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将传销活动人员分散到设立的王某甲“办公室”、杨某乙“办公室”、张某某“办公室”、石某某“办公室”、畅某某“办公室”当中,通过选任“直总”“大总管”“自律窗口”“自配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文化窗口”的负责人,以自查和互查监督传销活动人员遵守传销组织的纪律、培训传销活动人员发展新人的能力、宣传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和“推崇”、传导听话照做和配合服从的意识等管理模式,在五个“办公室”成员之间通过相互交叉管理和监督、相互配合、相互拜访、交流走动、举办“经晨”“推班”“家庭会”等形式,在传销活动中担负指挥、布置、协调、纪律监督、宣传和培训职责,加强对传销活动人员管理,并据此非法开展传销活动。其中:

被告人杨某甲在传销组织中起策划、操纵和指挥作用;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作为传销组织的“直总”“老总”级别人员,直接管理各办公室工作,或协助被告人杨某甲管理五个办公室工作;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分别担任各办公室“大总管”“自律窗口”“自配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文化窗口”负责人,担负管理、协调、监督、培训、宣传等具体职责。

截止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等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供述;2、证人刘某乙等三十一名证人证言;3、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回单、传销培训资料、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临时寄押证明、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前科材料等书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以“1040阳光工程”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且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今朝       

                                代理检察员:宋晓静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畅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胡某某、曹某某、任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马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杨某丙、胡某乙、刘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毛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三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三十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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