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8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黄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8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黄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 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3日、同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1日、同年6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来到被害人欧某某居住的安徽省宁国市**街道**家园**幢**单元**室,将欧家里的现金约15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6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两名男子(在逃)来到本市塘厦镇林村**路**号**楼,将被害单位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3700元现金和一个保险柜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本市清溪镇**村一出租屋,先后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房、被害人唐某某居住的**房,将李某某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价值约4800元)、一块手表(价值约800元),唐某某的一部OPPO牌R7S手机(价值约1800元)、一部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约3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6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来到本市塘厦镇林村**村一出租屋,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号租房里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1048.6元)、被害人蒙某某在**号租房里的一部国米牌手机(价值666元)盗走。得手后,杨某甲、杨某乙再次来到附近的出租屋,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号租房里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126元)和一部爱派儿牌手机(价值445元)盗走。得手后,杨某甲、杨某乙继续到附近的出租屋,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号租房的90元现金带走。当日5时许,杨某甲、杨某乙来到本市清溪镇,公安人员对杨某甲、杨某乙进行盘查,在两人身上缴获被盗的手机和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欧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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