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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等盗窃、赵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乡**村。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捕前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排**号。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捕前住河北省文安县**镇**小区**号。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现住河南省清丰县**乡**村。2019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组**大街。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廊坊市广阳区**中学建设工地盗窃卡扣1500袋。后将该批卡扣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批卡扣价值人民币为5593元。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廊坊市开发区**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穆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

 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小区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小西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认定,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920元。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在廊坊市广阳区艺术大道与裕华路交口附近一公厕旁盗窃**有限公司泰兴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认定,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500元。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工地盗窃十字卡扣785个、转轴卡扣1051个。后将该批卡扣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批卡扣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539元。

 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工地盗窃十字卡扣1700个、转轴卡扣100个、接头卡扣100个。后将该批卡扣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批卡扣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568元。

 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村**建设工地盗窃卡扣十字卡扣1500个。后将该批卡扣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价格鉴定,该批卡扣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骑盗窃被害人穆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及盗窃**有限公司的电动三轮车窜至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工地,盗窃十字卡扣1774个、转轴卡扣160个、接头卡扣236个。经认定,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928元 。因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被告人将卡扣及电动三轮车遗弃在现场后逃走。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廊坊市东方大学城**超市对面盗窃被害人巩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

 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在廊坊市开发区**工地盗窃卡扣。后将该批卡扣卖给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甲给其钱款系犯罪所得收益仍然收受并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提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说明、流水账、收据、微信交易记录、损失报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收货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六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2.证人朱某某、张某丙、韩某某、白某某、张某丁、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黄某某、刘某丙、沈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李某乙、杨某丙、郑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商某某、房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穆某某、蔡某某、巩某某的陈述;4.衣服1件、鞋1双、裤子1条、手机5部、手链1条;5.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赵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出警录像、监控录像、微信转账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赵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犯罪所得收益仍予以收购、收受、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于2019年5月31日凌晨盗窃安次区**小区工地卡扣属于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3被告人张某乙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4被告人杨某乙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5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河南省清丰县**乡**村。

6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组**大街。

7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862页。

8.《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9.《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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