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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居住地瑞金市**镇**广场旁居民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巷**号,现居住地瑞金市**镇城**大道旁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居住地瑞金市**镇**村**宾馆对面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因无正当职业,无经济收入,起意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诈骗,并邀被告人刘某甲一起参加,刘某甲见有利可图,便同意一起做。随后,杨某甲购置了五台笔记本电脑及十余部手机等工具,再找到被告人徐某某,要其帮忙制作一个假网络贷款平台,徐某某在明知杨某甲要用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两次帮杨某甲在网上寻找制作假网络贷款平台的商家,并成功制作了名为“尊享花”的假网络贷款平台。在假网络贷款平台制作好后,杨某甲、刘某甲又先后以每条3.5-4元的价格,从杨某乙(另案处理)、QQ昵称“**云”(身份待查)等人购买公民手机号码信息,每次购买800-1000条不等。在购买到公民手机号码信息后,杨某甲以每天3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钟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以每天300元的报酬雇请杨某乙,经简单培训,由杨某甲、刘某甲提供手机及手机卡,将号码分成20-30个一组,分别发给被告人钟某某、刘某乙、杨某乙拨打被害人电话。

钟某某、刘某乙明知杨某甲在实施网络贷款电信诈骗,仍按照杨某甲教的话术,冒充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有贷款需求,如果对方告知有需求便将电话号码登记下来汇总发回给杨某甲,杨某甲、刘某甲拿到钟某某、刘某乙汇总信息后,就将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微信号通过短信发给对方。2019年9月,刘某甲以深圳**金融公司招人为由雇请杨某乙拨打了一个星期左右电话,并将公司业务员的工作微信发给有贷款需求的对方。待对方添加微信后,杨某甲、刘某甲便告知办理网络贷款要收取贷款本金6%的金额作为包装费或手续费,如果被害人同意,杨某甲、刘某甲便将假网络贷款平台网址以及“尊享花”贷款APP下载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被害人点开网址或贷款APP后会要求填写并提交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正反照、手持身份证照等,在被害人将上述都填写好后,平台或APP内就会显示被害人可以贷款多少钱,并提示被害人去找在线客服拿提现密码,被害人点开页面上的在线客服后,杨某甲、刘某甲就冒充客服同被害人聊天,并要求被害人将贷款本金6%的钱款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该笔贷款的包装费或手续费,被害人缴纳了这笔费用后,杨某甲、刘某甲就会发一个提现密码给被害人,被害人填写了这个密码后,系统会要求被害人填写贷款提现的银行账号,在被害人填写好并提交后,平台会自动生成一个显示“银行账号错误,该笔提现款项被冻结”的页面,杨某甲、刘某甲将该页面发给被害人,骗被害人需要再缴纳一笔解冻保证金进行解冻,被害人将保证金转进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杨某甲、刘某甲又编造被害人信用度低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先行缴纳全额利息或者第一期本金加利息,在被害人将钱转进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杨某甲、刘某甲又继续编造谎言,要被害人办理贷款保险,待被害人将贷款保险打进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杨某甲、刘某甲谎称贷款将马上到账,之后不再理睬被害人。

上述杨某甲、刘某甲指定被害人转账的银行账号,均由一个QQ昵称为“**风”(身份待查)的人提供,系不同银行不同户名的银行账户,杨某甲、刘某甲骗取的款项到账后,由“**风”将钱款洗白,在扣除其中11%作为“洗码”(洗钱)费用后,再将其中的89%转回到杨某甲账号为6228483478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刘某甲每天会对当天的钱款进出情况进行登记,然后同杨某甲对账。

截止到案发,杨某甲等人使用78个电话号码拨打网络贷款诈骗电话5448次,通过“**风”提供的银行账号共获利465136元,经“**风”洗码后杨某甲农业银行卡进账413297元;钟某某获利4200元,刘某乙获利10100元,杨某乙获利1800元,徐某某获得杨某甲支付的制作假贷款平台费用13300元;其中,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已查找到张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8名被害人被杨某甲等人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0151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医院宿舍接到号码为1328858****的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张某某表示有贷款意向,后张某某添加微信号为zy42****的微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缴纳保证金、刷信誉等为由转账至李某雄邮政银行账户62179973000****、王某宁农业银行账户6230521200****,张某某并未从贷款平台获得贷款,共计被骗19436元。

2.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谭某某接到电话号码为1311211****、1328649****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金融客服,询问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谭某某表示有贷款意向,后谭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号为zy3****的微信,并下载了“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编造贷款需要收取包装费、解冻金、利息费用等为由,骗取谭某某64668元,谭某某被骗钱款分别转至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李某俊农业银行xxxx5账户、李某甲工商银行xxxx2账户,谭某某并未从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3.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害人周某某接到号码为1713329****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周某某表示有贷款意向。后周某某按杨某甲、刘某甲的要求添加微信号为zy3****、昵称为**金融的微信,并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以需缴纳包装费、保证金、第一期本金加利息、刷信用为由共计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7800元,上述四笔款项分别转到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郭某佩建设银行账户62170042200****、杨某阳建设银行621700720008****账户,周某某并未从“尊享花”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4.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苟某某接到自称是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询问其是否需要网络贷款电话,苟某某表示有贷款意向。后苟某某按杨某甲、刘某甲的要求添加了微信号为zy4****、昵称**金融小陈的微信,并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了“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通过编造需缴纳包装费、保证金、利息等借口,骗取苟某某12444元,被骗钱款分别转到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建设银行董某成名下6217007200****的账户、农业银行韩某龙名下尾号7970的账户,苟某某并未从“尊享花”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5.2019年9月6日,被害人蔡某某接到一个自称是**金融公司的客服电话,对方询问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蔡某某表示同意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号为zy3****(昵称**金融陈**)的微信,并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编造收取手工费、保险费、刷流水等为由,骗取蔡某某17929元,蔡某某被骗钱款分别转账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杨某云建设银行62170038900****账户、岳某航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8000****、陈某瀚工商银行62305204601****账户、齐某伟工商银行62122644020****账户、朱某雷民生银行62262227****账户,蔡某某并未从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6.2019年9月7日,被害人王某甲接到号码为1597510****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王某甲表示有贷款意向。后王某甲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编造信用不足需要刷流水为由,骗取王某甲45448元,王某甲将被骗钱款分别转至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潘某军农业银行62284826684****账户、陈某瀚工商银行账户62122644020****、建设银行刘某露62170038000****账户、工商银行陈某鹏62220220110****账户,王某甲并未从“尊享花”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7.2019年9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办理网络贷款,刘某某表示有贷款意向后,对方让刘某某添加一个微信号为zy5****的微信,昵称为“深圳**金融”,并下载了“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以需要证明还款能力为由,骗取刘某某2680元,刘某某将被骗钱款转账至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建设银行董某春名下62170023900****账户,刘某某并未从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8.2019年9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因为想借钱,所以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为“**金融—陈**”的人咨询贷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尊享花”贷款APP,随后,杨某甲、刘某甲以贷款需要业务费、包装费、解冻金、保险费等为由,骗取王某乙21106元,王某乙将被骗钱款转账至杨某甲、刘某甲指定的工商银行尾号2259(户名齐**)账户、邮政银行尾号2128(户名杨**)账户、工商银行尾号5032(户名杨**)账户、民生银行尾号4496(户名朱**)账户、工商银行尾号4599(户名陈**)账户,王某乙并未从“尊享花”贷款平台获得贷款。

2019年9月19日,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徐某某经传唤归案。2019年10月,刘某乙退赃款人民币11000元、钟某某退赃款人民币4200元、徐某某退赃款人民币13300元,均已缴纳至瑞金市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盘、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涉案号码通话次数统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农业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钟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4651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乙、钟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20年4月19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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