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六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8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嘎查张某某家中,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玩扑克牌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杨某乙、赵某某见状,便上前与杨某甲共同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脾破裂、胰尾挫伤、右第十肋骨骨折等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永玲
检察员 :金春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二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目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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