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路**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其弟弟杨某乙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在逃人员情况下,仍带杨某乙四处逃亡,期间藏匿于仙游县**镇。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杨某乙在仙游县**镇无工作收入,便安排杨某乙从仙游前往四川,在其经营的位于四川省锦江区**路**号**栋**号经营的**扁食店里面上班,为在逃人员杨某乙提供工作、住所以及财物,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2019年9月20日,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甲经营的**扁食店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杨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1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甲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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