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2000 年l 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2年;2002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0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嘉善县公安局处行政构留12 日;2011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 年6个月,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4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某某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至嘉善县**街道**家园门口袁某某的“**图文”广告店内窃得现金200元。
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至嘉善县**街道****号楼**号胡某某的“**美妆”店内窃得现金800元。
3、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至嘉善县**街道**步一街一楼**号石某某的“**美睫纹绣形象”店内窃得闲现金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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