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84********,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30日晚,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杨某乙”窜至潮州市湘桥区**街**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白色女庄摩托车盗走,并由杨某甲驾驶其摩托车用绳子牵引到“杨某乙”位于**镇家中。作案后,赃车被“杨某乙”卖掉,杨某甲分得100元人民币现金,赃款被其花光,赃车无法追回。
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826.80元。
2.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3日晚,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杨某乙”(身份不明)窜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商行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白色女庄摩托车盗走,并由杨某甲驾驶其摩托车用绳子牵引到“杨某乙”位于**镇家中。作案后,赃车被“杨某乙”卖掉,杨某甲分得现金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花光,赃车无法追回。
经鉴定,赃车价值为人民币4634.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二宗,盗窃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4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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