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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区,住湖南省邵东县**区。2013年8月19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2013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8日因赌博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十日;2016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2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窜至邵东城区皮具工贸园**栋民宅楼梯间,盗得被害人朱某某价值2960元的一台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能、杨某乙、肖耿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_

检察员: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3.本案的涉案财物摩托车已于2019年12月26日退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唐某某能、杨某乙、肖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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