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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2********,土家族,大专文化,建筑**外墙漆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组,住张家界永定区**房**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2日。2020年4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侦查机关退回重报。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来到吉首市乾州**工地打工,工作中发现工地安装完的电线挂在墙体外,无人看管,便起了盗窃犯意。于是到乾州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黄色剪刀和一把橘色剥线刀片作为作案工具,然后于2020年1月3日、1月7日和1月10日晚上,携带黄色剪刀和橘色剥线刀片,在乾州**工地两栋由商铺连接的商住楼的8层、9层、19层、20层、21层、22层、23层、24层盗窃电线。盗窃电线后,被告人人杨某甲在其居住的宿舍内用剥线刀片把电线的胶皮剥去,留下铜线卖钱。

2020年1月3日第一次盗窃电线剥取的铜线重量约5斤;

2020年1月7日第二次盗窃电线剥取的铜线重量约5斤;

2020年1月10日第三次盗窃电线剥取的铜线重量约10斤。

三次盗窃铜线20斤,并以每斤2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卖给了乾州漩潭废品店老板杨某乙,共获利400多元。

经吉首市价格中心鉴定,所盗电线总价值为人民币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20年1月11日吉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物品橘色工具刀1把、100元新版人民币3张、黄色剪刀1把;2020年1月13日吉首市公安局发还受害人100元新版人民币3张;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盗窃地点系**工地8楼、9楼、19楼、20楼、21楼、22楼、23楼、24楼。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户籍资料、抓获经、辨认笔录过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属实。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变卖赃物获利的事实。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陈述了**工地电线多次失窃,并于被告人杨某甲宿舍查获的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携带工具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10日在乾州**工地盗窃铜线约20斤,卖给废品店获得赃款的事实。

6.鉴定意见:2020年2月25日吉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佳达牌电线(型号2.5mm)3卷、佳达牌电线(型号4mm)2卷、湘江牌电线2卷(型号10mm)、电缆线的价格认证结果为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2940.00)。其中电缆线因资料不全,不予认定。鉴定结果并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家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3次盗窃乾州**工地电线,累计价值为人民币294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杨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元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3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7.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8.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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