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号。2012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7日因盗窃罪被南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湖北省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在本市高新区三次盗窃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下币种同)约2088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本市高新区紫贞家园小区旁的巷子里,用路边石头将被害人方某某停在路边的白色别克小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盗窃该车驾驶室中储物箱内现金约80元,后将盗窃得到的钱款挥霍一空;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本市高新区海关路,用路边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海关路地税局家属院门前的墙边的鄂F****8黑色迈腾轿车副驾驶室车玻璃砸碎,盗窃该车储物箱中现金1888元,后将钱款挥霍一空;
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本市高新区万达广场万达西路,用路边石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美丞汽车服务店前的鄂F****1标致小轿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该车储物盒中现金约120元,后将钱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作案时现场照片、作案时衣物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某某、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 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沿途线路追踪视频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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